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7181號
PCDV,105,司票,7181,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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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181號
聲 請 人 陳忠和
相 對 人 翁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之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共十紙。
三、經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不可使用彩色
  影印之影本遞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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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