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181號聲 請 人 陳忠和相 對 人 翁彩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裁定之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共十紙。三、經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不可使用彩色 影印之影本遞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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