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109號
PCDV,105,司票,6109,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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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09號
聲 請 人 周氏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偉賢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偉賢簽發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偉賢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 正相對人劉偉賢最新之戶籍謄本、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 見票即付請補提示年月日及各本票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 105 年9 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 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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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