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湘錤
代 理 人 許杏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以105年度 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88,42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41,088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147,332元,低於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62,232元。參諸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保單無解約價值,除薪資收入外,僅有板信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13股、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票54股,財產價值合計約4,550元,此有債務 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105年7月1日壽會博字第1050707873號函、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現金價值證明書在卷 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觀諸六六六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表所示,債 務人104年10月至105年5月之每月薪資均20,008元、無年 終獎金,又參酌其104年平均每月薪資為19,127元、歷年 來勞保投保薪資最高金額為20,100元,故其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收入以20,008元作為計算基準,應堪採信。又債 務人之支出14,482元扣除勞健保費用682元,僅餘13,800 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與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840元大致相當,已節約用度;其各項支出包含 膳食費6,000元、手機費450元、水電瓦斯費500元、交通 費2,000元、日常雜支1,600元、租金3,250元等,均為生 活所必需,金額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且其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之收入加計股票價值為1,445,126元,扣除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1,042,704元後餘402,422元,今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清償金額為5,031元,債務人所提更 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共362,232元,已逾上開餘額之九成用 以清償債務【計算式=362232÷402422=90.01】,足見 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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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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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2,232元 │
│2.總清償比例:6.45%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3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24期,每期清償15093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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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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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710元 │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8元 │
│03、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48元 │
│0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976元 │
│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561元 │
│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056元 │
│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403元 │
│08、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0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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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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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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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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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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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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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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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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