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廷韋
債 務 人 陳彥華
一、債務人陳廷韋、陳彥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廷韋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陳彥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 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萬2,136 元,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廷韋於105 年5 月9 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
今尚積欠本金10萬2,13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
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彥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3058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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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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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廷韋、陳│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2% │
│ │102136│彥華 │4月09日起 │9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9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廷韋、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2136│彥華 │5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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