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金蘭
代 理 人 莊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嘉正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 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相對人即共有 人即被繼承人林楊香之繼承人林伯煌、張雨平已分別設籍於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相對人 即共有人即被繼承人林楊香之繼承人錢宇光、林丰、林良彬 、顧林麗華、林麗美、林嘉正業已出境遷出國外,有戶籍謄 本附卷可參。是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部分依法應為公示 送達或為於國外為送達,又本件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事件, 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調解,現共有人中之林伯煌、張 雨平應為公示送達,則聲請人顯然無法達成全體共有人同意 分割分案之可能。綜上,本件無法調解,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