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1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林群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玖佰肆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88,946 元,其中
已到期本金181,833 元(已到期之本金148,501 元與分期
交易未清償餘額33,332元),應自民國105 年9 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33
6 元、違約金雜費計1,736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1,
041 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1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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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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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群筑 │自民國 105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15169│ │年 09月 20日│ │二五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林群筑 │自民國 105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6664 │ │年 09月 20日│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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