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016號
PCDV,105,司促,30016,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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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01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石家菱即石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壹佰柒拾陸
  元,及其中貳萬肆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
  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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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