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880號
PCDV,105,司促,29880,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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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
債 權 人 胡鳳嬌
債 務 人 林麗雪
債 務 人 楊智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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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