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昭仁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零叁萬壹仟零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萬零叁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零貳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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