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473號
TNDV,89,重訴,473,20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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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昭仁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零叁萬壹仟零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萬零叁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零貳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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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