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435號
PCDV,105,司促,29435,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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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3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何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叁仟柒佰叁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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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