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352號
PCDV,105,司促,29352,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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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5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浩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
  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浩緯於103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9,170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6,04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22元整及違約
  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048元整
  自105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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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