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293號
PCDV,105,司促,29293,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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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曹竣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貳萬陸仟肆
  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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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