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曹竣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貳萬陸仟肆
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