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009號
PCDV,105,司促,29009,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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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藍啟輝
債 務 人 黃麗枝
一、債務人黃麗枝藍啟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壹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藍啟輝前就讀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黃麗枝
  案外人藍福財(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7,676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藍啟輝自10507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11,31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麗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麗枝、藍│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11316│啟輝   │6月01日起  │9月06日止  │六二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0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麗枝、藍│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316│啟輝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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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