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380號
TNDV,89,重訴,380,20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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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蔡 美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高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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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