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787號
PCDV,105,司促,28787,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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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曜榮即楊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志成於92年03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32,529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志成  │及其中本金1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88694│     │8,694自起息 │      │       │
│  │元  │     │日105年08月2│      │       │
│  │   │     │9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楊志成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07619│     │8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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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