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749號
PCDV,105,司促,28749,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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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4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憲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憲立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23996776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9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1868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憲立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9341│1780239967│09月 18日  │      │       │
│  │元  │766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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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