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646號
PCDV,105,司促,28646,201610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劉春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捌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陸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