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641號
PCDV,105,司促,28641,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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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4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明志
債 務 人 易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姿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肆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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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