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83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 務 人 陳彩鳳即孫明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明福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伍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