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968號
PCDV,105,司促,27968,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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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于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貳元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壹佰柒拾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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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