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948號
PCDV,105,司促,27948,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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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4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田惠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捌
   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萬陸仟
   貳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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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