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27號
債 權 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債 務 人 國家1號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家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之契約約定或法律依據等
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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