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07號
債 權 人 羅意淳
債 務 人 開元投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債權人逾上開准許部分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聲請除債
權人請求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無票據法上之請求權,該部分
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准予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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