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廖巧雯
債 務 人 廖偉佑
一、債務人廖偉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廖巧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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