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846號
PCDV,105,司促,25846,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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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廖巧雯
債 務 人 廖偉佑
一、債務人廖偉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廖巧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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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