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547號
PCDV,105,司促,23547,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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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4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金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金枋發支付命令,經債權 人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所示,債務人黃金枋已於民國87年 4 月14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 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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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