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李美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筱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