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原國字,105年度,1號
PCDV,105,原國,1,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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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國字第1號
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馬曉蓁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王心吟 
被   告 吳龍君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常得 
      辜美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敘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玄雲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雅琳 
被   告 陳蒨蓉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俊宏 
      阮氏恆 
被   告 黃子芩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朝隆 
被   告 廖材旭 
兼法定代理 
人     周予晴 
被   告 林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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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