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陳韋中
相 對 人 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劉堂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經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包含薪資、資遣費及勞健保補貼)新臺 幣(下同)196,272 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 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一)勞資 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二)資方於105 年9 月10日前先行給付勞方70,000元,另餘額196,272 元於105 年9 月30日前給付勞方,由勞方親自至資方處領受,如有一 期未支付視為全部到期。(三)會中勞資雙方同意勞動契約 終止日為105 年8 月31日。(四)本案和解後,勞方就本案 工資、勞健保補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同意不再爭執」 。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相對人尚有包含薪資、資遣費及 勞健保補貼196,272 元未給付等情,有新北市府勞資爭議調 解記錄為證(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堪信屬實。是聲請人 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