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89號原 告 葉張美秀被 告 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方秋樺 被 告 許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被 告 黃碧川 林裕淵 游燕雪 古秀琴 曾昭誠 林洛鼐 劉冠賢 蔡世忠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 吳勇君律師複 代理 人 黃欣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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