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91號
PCDV,103,重訴,91,2016100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能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晴彥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瑋烱
      黃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柒佰捌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
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1/1頁


參考資料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