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能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晴彥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瑋烱
黃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柒佰捌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
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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