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013號
PCDV,103,訴,3013,2016101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3號
上 訴 人 李咏梅
訴訟代理人 林俊誼
被 上訴人 郭鴻霖
      陳名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0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
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