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011號
PCDV,102,訴,3011,2016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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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1號
原   告 劉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
被   告 朝聖宮
法定代理人 周揚品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 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本案訴訟之依據,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裁定命在另案 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經查,另案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 第1244號裁定、本院105 年9 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附卷 可稽,且原告業於105 年10月4 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有 其民事撤回起訴狀1 紙在卷可憑,從而,本案訴訟已無停止 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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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