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4號原 告 曹德華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被 告 李芳雄(兼李潘月裡繼承人) 李芳洲(兼李潘月裡繼承人) 李明珠(兼李潘月裡繼承人) 李明芬(兼李潘月裡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