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64號
PCDV,101,訴,964,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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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曹德華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被   告 李芳雄(兼李潘月裡繼承人)
      李芳洲(兼李潘月裡繼承人)
      李明珠(兼李潘月裡繼承人)
      李明芬(兼李潘月裡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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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