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569號
PCDM,105,附民,569,201610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原   告 林牡丹
      廖桂香
      黃晉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律師
被   告 林秀蓮
      李麗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24 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林秀蓮李麗珍被訴竊佔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24 號判決可稽。揆諸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同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