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662號
PCDM,105,聲,4662,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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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碧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
度執聲付字第6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碧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碧治因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9 年 確定,於民國100 年8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碧治(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年 、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15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 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妨害公務案件 ,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 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確定。受刑人自100 年8 月6 日入監執行,上開 (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嗣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9 年6 月20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4 月9 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79897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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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