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杜碧茹
被 告 杜景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
沒字第6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碧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具保人杜碧茹因被告杜景宗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105 年度執字第8767號案件傳喚執行時 ,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經拘提函覆拘提未到,聲請 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回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暨執行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 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