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184號
PCDM,105,聲,4184,2016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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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惠方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2日所為105 年度聲字第4184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記載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12556 號」,應更正為「105 年度執聲字第2668 號」。 理 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 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記載聲請案號「105 年度 執聲字第12556 號」,係「105 年度執聲字第2668號」之誤 植,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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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