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122號
PCDM,105,簡附民,122,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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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陳劉對
被   告 劉春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51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此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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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