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6586號
PCDM,105,簡,6586,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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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培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76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培樑犯誹謗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並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應補充為「並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 第8 行「於眾,」後應補充「基於誹謗之犯意,」;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一第1 至3 行「核與告訴人吳昭慧之指訴相符, 並經證人即同棟公寓3 樓住戶林聖哲、證人即告訴人之母張 麗華等證述明確」補充為「核與告訴人吳昭慧於偵查中之指 訴相符,並經證人即同棟公寓3 樓住戶林聖哲、證人即告訴 人之母張麗華等分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鄒培樑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 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被告係以一辱罵、指摘告訴人之行 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誹謗罪。聲請意旨以被告所 犯公然侮辱、誹謗2罪,犯意個別且行為互異,認應分論併 罰,容有誤會。又被告先後指摘告訴人相異之不實情事所犯 誹謗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斯時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不能和睦共處,因細故而與告 訴人產生誤解,竟不思理性溝通,為逞一時之快,在不特定 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以上開言語公然侮辱及誹謗 告訴人,詆毀告訴人之名譽,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 ,迄今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難 認其已有悔悟之心;兼衡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 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侵害告訴人名譽法益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7627號
被 告 鄒培樑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頂7之32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弄0
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培樑前係新北市○○區○○街 0巷0號5樓住戶,與同棟公 寓4樓住戶吳昭慧於民國104年1月4日23時20分許,在該棟公 寓4樓通往5樓之樓梯間因故發生爭執,鄒培樑竟意圖散布於 眾,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 處所,對吳昭慧辱稱:「神經病」之語,並不實指稱吳昭慧 罹患憂鬱症,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於翌 (5)日2時許,雙方又於上開處所發生爭執,鄒培樑復意圖散 布於眾,不實指控吳昭慧前涉嫌非法入侵,亦足以毀損吳昭



慧之名譽。
二、案經吳昭慧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鄒培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吳昭慧之指訴相符,並經證人即同棟公寓 3樓住戶林聖 哲、證人即告訴人之母張麗華等證述明確,復有案發時錄音 光碟1片、錄音譯文及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之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1項誹謗等罪嫌。又被告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且行為互 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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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