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109號
PCDM,105,交附民,109,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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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陳彥伃
      陳珊琪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
      陳竑竣
被   告 陳進男
      帥桂君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01 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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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