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居
身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萬柒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昱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太公司)前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四千五百萬元,並由訴外人張太森、王素惠、胡哲誠及被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因昱太公司屆期無力清償上開借款,乃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四千五百萬 元之本金,至積欠利息二百零七萬元部分,除由昱太公司偕同上開保證人簽立 分期償還借款切結書擔保清償,另約定將利息債務轉為以借款方式清償,並以 昱太公司為借款人,訴外人張太森、王素惠、胡哲誠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立借據一紙,約定借款金額為二百零七萬元, 借款期限則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利息按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計算(貸放當時為百分之九點八二 ),到期一次將借款本金還清,及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已屆清 償期,被告等並未如期清償全部本金,依約自應返還原告全部之本金,及自遲 延時起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惟昱太公司及前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分期償還借 款切結書,業已清償部分之本金及遲延利息。是以,原告尚餘一百七十萬七千 三百八十五元,及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約定書影本二件、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紙、 繳息記錄一紙、轉帳支出傳票影本一紙、聯行往來傳票影本一紙、本票影本一 紙、分期償還借款切結書影本一紙及戶籍謄本一件。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伊確實有幫昱太公司擔任保證人,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借據、約定書及分 期償還切結書均不爭執。但是伊對於借款餘額並不能確定就是原告起訴的金額 。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昱太公司前向原告借款四千五百萬元,並由訴外人張太森 、王素惠、胡哲誠及被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昱太公司屆期無力清償上 開借款,乃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四千五百萬元之本金,至積欠利息二百零七萬元部 分,除由昱太公司偕同上開保證人簽立分期償還借款切結書擔保清償外,另約定 將利息債務轉為以借款方式清償,並以昱太公司為借款人,訴外人張太森、王素 惠、胡哲誠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立借據一紙 ,約定借款金額為二百零七萬元,借款期限則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八 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計算 (貸放當時為百分之九點八二),到期一次將借款本金還清,及逾期清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依約訴外人昱太公司、張太森、王素惠、胡哲誠 及被告等人自應返還原告全部之本金,及自遲延時起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惟因 昱太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依前開分期償還借款切結書,業已清償部分之本金及 遲延利息。是以,原告尚餘一百七十萬七千三百八十五元,及自八十八年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等情,業 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繳息記錄、轉帳支出 傳票、聯行往來傳票、本票、分期償還借款切結書及戶籍謄本等物件為證,被告 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一百七十萬七千三百八十五元,及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 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賴政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