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16號
CHDV,105,除,216,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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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代 理 人 張居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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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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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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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玲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105年4月20日 │9,058元 │CA0147609 │ │
│ │ │行 員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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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久泰通信企業社│陽信銀行 社頭 │105年4月15日 │199,260元 │AE6117083 │ │
│ │李天富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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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鴻海電訊企業社│聯邦商業銀行 │105年4月20日 │20,727元 │UA5289831 │ │
│ │柯凱閎 │員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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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