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75號
CHDV,105,補,675,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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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江崇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松德林朝鈞之繼承
人、林靜慧即林朝鈞之繼承人林郁慧即林朝鈞之繼承人、林宗
傑即林朝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2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1,31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180,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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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