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江崇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松德即林朝鈞之繼承
人、林靜慧即林朝鈞之繼承人、林郁慧即林朝鈞之繼承人、林宗
傑即林朝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2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1,31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180,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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