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33號
CHDV,105,補,633,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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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黃錫富
原   告 李宏鎰
原   告 吳景銘
原   告 張素真
原   告 江威政
原   告 游舒喬
原   告 張瑪莉
原   告 涂玉玲
原   告 吳黃錦香
原   告 黃佳欣
原   告 謝秋樂
原   告 黃雅雯
原   告 張美琪
原   告 羅世芳
原   告 龍素娟
原   告 陳芳鈴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欲打通回復公眾通行之範圍(即地籍圖謄本紅色斜
  線處)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與前開相同之最新地籍圖
  謄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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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