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黃錫富
原 告 李宏鎰
原 告 吳景銘
原 告 張素真
原 告 江威政
原 告 游舒喬
原 告 張瑪莉
原 告 涂玉玲
原 告 吳黃錦香
原 告 黃佳欣
原 告 謝秋樂
原 告 黃雅雯
原 告 張美琪
原 告 羅世芳
原 告 龍素娟
原 告 陳芳鈴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欲打通回復公眾通行之範圍(即地籍圖謄本紅色斜
線處)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與前開相同之最新地籍圖
謄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