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葉漢章
葉李金葉
相 對 人 黄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9月22日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 固不得因抵押權之登記而逕行准許拍賣抵押物,惟抵押權人 提出證據證明有抵押債權存在時,縱然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 各該證據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法院仍 須就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最高法院80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 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 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只須 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 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 ,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 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 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台抗字第270號裁定可 資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抵押權債務人葉富桐業於105年2月26日 ,而其生前與相對人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甚明,而經抗 告人依法向鈞院提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後,現由鈞院 105年度訴字第360號審理中,而且相對人迄今無法提出任何 證據足以證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依據抵押權從屬於 債權原則,則相對人與抵押權債務人間債權既不存在,從而 系爭抵押權當失所附麗,故相對人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無 理由,並恐危及抗告人之權利,是原審裁定顯有違誤,爰依 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原裁定法院於准予本件如附表所示拍賣抵押物裁定前 ,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抗 告人表示意見,抗告人雖於同年9月21日具狀陳述意見,否 認有擔保債權之存在,然原裁定法院從抵押權人所提出之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等件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為形式上之審查
,已得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心證, 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經核尚無違背非訟事件法第74 條、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之情事。至抗告 人雖辯稱系爭抵押債權並不存在,且相對人於本院前開確認 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審理中,均未能提出系爭抵押債權存在 之證明,故否認相對人所主張債權額為真云云,縱令屬實, 核均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 ,抗告人之上開爭執應由上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資 解決。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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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105年度抗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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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和美鎮 │竹營段 │ │599-14 │建│00 │00 │45.00 │全部 │葉漢章2分之1│
│ │ │ │ │ │ │ │ │ │ │ │,葉李金葉2分│
│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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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和美鎮 │竹營段 │ │600-4 │建│00 │00 │62.00 │全部 │葉漢章2分之1│
│ │ │ │ │ │ │ │ │ │ │ │,葉李金葉2分│
│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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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105年度抗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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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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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0 │彰化縣和美鎮忠│彰化縣和美鎮竹│3層鋼筋混凝土 │1層:55.00;2層:58.20;3 │陽台:12.51│全部 │葉漢章2分之1, │
│ │ │全路177號 │營段599-14,600│造,住家用 │層:58.20;合計:171.40 │;雨遮:3.41│ │葉李金葉2分之1│
│ │ │ │-4地號 │ │ │;屋頂突出 │ │ │
│ │ │ │ │ │ │物梯間面積│ │ │
│ │ │ │ │ │ │:12.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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