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繼承權喪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9號
CHDV,105,家聲,9,2016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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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俊賢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請求繼承權喪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上 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 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6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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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