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479號
TNDV,89,訴,1479,200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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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現應
            身分證
        丁○○ 住台南
            身分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乙○○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 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三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 一二五計算機動調整,本息以一個月為一期,分一百八十期按期攤還,如逾期清 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前揭約定,本件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一百九十七萬二 千零十五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借據、擔保放款借據、放款貸放支出傳票、撥款委託書及存入憑條為 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二年十二月 十六日向原告借款二百五十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九 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二五計算機



動調整,本息以一個月為一期,分一百八十期按期攤還,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又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經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一百九十七萬二千零十五元及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擔保放款借 據、放款貸放支出傳票、撥款委託書及存入憑條為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 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百九十七萬二 千零十五元,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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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