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66號
CHDV,105,司聲,166,2016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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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道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肇淵 
相 對 人 花壇鐵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詩發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許欵 
      林笠威  南投縣○○鎮○○街00號
      林瑪莉 
      林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關於聲請人道恩建設有限公司之地址彰化縣秀水鄉福安村彰水路2段499巷「12巷」1樓,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1樓。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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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壇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