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376號
CHDV,105,司票,1376,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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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川綸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訓
非訟代理人 殷璽真
上列聲請人川綸通運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榮郎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川綸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之「附表」乙份。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
  為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期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賴榮郎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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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綸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