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344號
CHDV,105,司票,1344,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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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
非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上列聲請人穎諄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品樺等三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穎諄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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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